升降车安全涉及诸多管理部门,教育、公安、质监等等。越是多头管理越容易导致权限不清,责任不明。针对这一弊端和焦点问题,草案在责任划分上予以较为详细的规定: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升降车安全管理负“总责”。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升降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升降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升降车标牌,审核升降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升降车等。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升降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草案还指明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升降车安全管理工作。
“我国各升降车地区之间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工作重心下移,明晰地方政府责任符合我国国情。在赋予县级政府权责的同时,要求各个部门协同做好工作,思路是很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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