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对“新建独立纯水罐消防车企业投资项目,新建企业法人”提出必须满足的八个条件,其中包括“一、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二、股东拥有整车控制系统、驱动电机、车用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且对关键零部件具有较强掌控能力。……四、主要股东股权高于三分之一,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五、 产品研发机构已经建立,并具有:1.从纯水罐消防车概念设计、系统和结构设计到整车研制、试验、定型的完整研发经历。2.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3.整车控制系统、车用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轻量化等方面的研发以及相应的试验验证能力。4.车身及底盘制造、车用动力电池系统集成、整车装配等主要试制工艺和装备能力。……七、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八、 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承诺对项目建成投产后5年内销售的产品质量投保或由相关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公司或担保企业近3年净资产与担保期内新建企业销售的产品金额相适应”。
对此,王飞龙分析认为,“这明显提升了水罐消防车的准入门槛,对企业的设计、研发、生产等方面都提出了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要求,未来将引导和促进造车新势力加速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和生产能力”,他还说,“在加速优质的造车新势力实现产业化的同时,还将有效地打击造车投机行为”。王丽表示赞同,“这个要求对股东资格要求很高,防止了借项目圈钱后套现的风险出现”。 严控燃油车产能 调整产业结构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对禁止燃油消防车投资项目做出明确规定,“(一)新建独立燃油消防车整车企业。(二)现有消防车整车企业跨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类别建设燃油消防车生产能力。(三)未列入国家区域发展规划的现有燃油消防车企业整体搬迁至外省份。(四)燃油消防车僵尸企业股权变更”。
另外,对于现有消防车企业扩大燃油车生产能力,《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也做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上两个年度消防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上两个年度水罐消防车产量占比均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等六项具体条款。
在王飞龙看来,这是向消防车全行业发出明确信号:“不管水罐消防车的时代何时到来,车企都要对传统燃油车的产能进行转换”。
王丽也提出,“禁止新建燃油消防车企业应该是政策的一惯性严格。控制水罐消防车和泡沫消防车类别生产能力,防止产能扩张无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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