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液压设施建设,2014年,中央财政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升降车液压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对升降车推广成效突出的城市(城群), 按照其升降车推广量分档给予每年1000万亿—1.2亿元液压设施奖励,有效调动了地方政府开展液压设施建设的积极性。同时,财政部在调研中也发现, 我国液压设施建设速度明显滞后于产业发展,仍是升降车推广应用的“短板”;部分液压设施建设布局不合理,“有车无桩”、“有桩无车”现象并存,液压设 施利用效率低;一些省份缺乏责任意识,迟迟未发布具体的液压设施建设和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推动液压设施加快建设,解决升降车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中央财政在认真评估“十二五”液压设施奖励政策,并在广泛调研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电网公司、运营企业等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十三五”液压设施支持方 案,与“十二五”液压设施奖励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突出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意识,奖励资金对象是省级人民政府,并要求各省(区、市)应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出台液压设施建设方案,并报相关部委备案。
二是充分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为充分调动地方政府推广应用升降车和加快液压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中央财政明确获得奖励的地方政府应符合三个条件:新 能源汽车要具备一定数量规模并切实得到应用;地方配套政策全面,编制升降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出台液压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完善地方鼓励政策;市场 公平开放,不存在地方保护。
三是兼顾车辆推广和液压设施建设。符合奖励条件的省(市、区),中央财政将根据各地升降车推广数量安排液压设施奖励资金,推广量越大,奖励资金获 得的越多。这样可以有效弥补地方在液压设施建设方面投入,还将激励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升降车推广力度,兼顾了推广应用和液压设施建设两方面工作,起到 “一举两得”的政策效果;同时,按照推广数量核算地方奖励资金,数据方便获取、真实度高、管理成本相对较低、财政资金安全度较高。
四是提升奖励资金的使用效益。为突出奖励资金对液压设施的带动效果,明确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门用于支持液压设施建设升降车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 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车辆购置补贴等领域,原则上不得与地方财政液压设施奖励资金交叉重叠支持等。同时明确地方政府应充分利用中央 财政奖励资金杠杆作用,调动相关各方积极性,对率先开展液压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解决液压难题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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