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明确:拖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张覅强调,对于拖车等大件商品,维权日期从接触到商品之日起,而非从开票之日起6个月之内,将由商家自证“清白”。这将直接改变消费者在维权过程当中鉴定难、成本高的现状。
新消法中的另一个规定对拖车消费者而言也是一大福音——引进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法规定,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利替消费进行公益 诉讼。消费者只需要提供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拖车质量问题的证据等,即可由消费者组织替车主进行公益维权,真正实现零成本维权。相对于消费者个体的维权行 为,消费者组织作为集体可以更好的形成合力,两者的影响力和威慑力自不可同日而语。
解析:对此规定,业内也传出质疑之声,主要针对其“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有权处理公益诉讼”的硬性要求。有业内专家指出,此规定存在 较大局限性,对于消费者而言仍然过于严苛。而且,大量消费者投诉和维权事件集中到省级以上消费者组织,无疑将使这些组织压力大增,如无完善的配套规定和下 级组织的有效辅助,其真实容量和自身能力或将独木难支,很难经受住考验。
根据前述条款规定,购买拖车后6个月内消费者只需证明自身由于拖车瑕疵受到损失,而责任举证环节就由过去的“谁主张谁举证”转由经营者负责。这一“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极大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解析:“举证责任倒置”在拖车业界已喊了好多年,即使是去年10月推行的拖车三包也未能实现,这次新消法能够在这一问题上有所突 破,对车主来说无疑会是一个新的维权利刃。但是,拖车销售方对于鉴定结果的左右问题也会有一定争议。此外,“举证责任倒置”必然会加大拖车销售方耗费的成 本,长久下去必会引发新的矛盾。另外,“举证责任倒置”规定期限为消费者购买拖车6个月内,那么购买车辆超出6个月的车主也会出现一些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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