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中旬,国家发改委对登高车行业是否垄断行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在销售时有没有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搭售用户不需要或不愿意购买的产品;二是零整比是否在3倍以内;三是外资登高车产品在我国市场的价格与企业所在国市场的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距,当然要扣除关税、物流等因素考虑;四是存不存在同业价格协商行为。考察后两个方面的前提是,被考察对象要具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是单个企业,还是企业联盟。
从14年中旬登高车市场的现实情况看,登高车生产企业虽然在实际销量方面有一定差距,但排名靠前的企业也未能形成垄断局面,这主要是由于登高车生产资料的属性决定的。消费者在选择是主要考虑的是性价比,这就决定了这个市场无法存在“价格高点”的垄断形式;而从14年中旬的产品实际情况看,各家企业的产品品质各有所长,笔者经常用“偏科”来举例子,有“语文”好的,有“数学”好的,也有唯独“英语”不好的,从而无法形成过强的产品品质优势,更何况产品品质优势无法形成市场垄断格局,更无法形成价格垄断局面。
而外资登高车企业在华销量相对较少,纵然技术优势比自主(含合资)企业较强,但基于行业特性,其无法形成所谓的价格垄断,所以外资登高车整车企业也不具备垄断市场的实力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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