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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平板拖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5/14 9:14:54  浏览次数:2403

       《平板拖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平板拖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平板拖车产业发展政策》和《平板拖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平板拖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平板拖车企业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在平板拖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管理企业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中的序号。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


        二、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平板拖车、拖车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拖车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准入条件见附件)。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改装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平板拖车等产品。


        三、建立企业动态管理机制


        (一)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平板拖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


        (二)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


        (三)在《公告》管理中,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平板拖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被特别公示的企业经考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取消特别公示,恢复受理其新产品申报。特别公示期满后,未申请准入条件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暂停其《公告》,且不得办理更名、迁址等基本情况变更手续。其中,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是指连续2年年销量为零或极少(乘用车少于1000辆、大中型客车少于50辆、轻型客车少于100辆、中重型载货车少于50辆、轻微型载货车少于500辆、运输类专用车少于100辆、摩托车少于1000辆)的生产企业。

 

本文章来自于平板拖车官方网站:www.jtqc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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