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张先生前天上午在解放路西段把自己的车停在肯德基店旁边,不知不觉从楼上办完事下来自己的小车突然不见了,张先生焦急万分就拿出手机拨打了110求救电话,打过去后来得知自己的车子就是被交通管理部门用平板拖车拖走的,张先生这才松了口气,不过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张先生很是恼火。
去了交管部门后交管部门竟然把张先生开了张罚单要交纳200元钱的平板拖车费,硬着头皮张先生还是交了,路上想想这200元拖车费不应该收。回家后,他赶紧查法条,进一步验证自己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张先生据此认为,他被强制服务了。“违章停车要受处罚,对此我并没有异议,拖车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也没有异议。现在的问题是,不能收我的拖车费,这不合法。” 公安交管局说拖车费不是行政机关收的,是拖车公司收的,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理,我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就即将开始的“民告官”,张先生这样解释。基于上述设想,张先生准备将交管和平支队和相关拖车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讨还200元拖车费。
对于这种收费标准,那个负责人几次强调是天津市物价局在2006年发的相关文件。都是公开的标价,对此,张先生回应称:“拖车公司是公司,根据其性质,物价局核定的应该是经营性收费许可,而不是行政性收费许可。于此同时,对违章停放的车辆拖运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当收费。” |